山東夫婦遭枉判 律師指檢方違反「思想不入罪」原則
【明慧之窗訊】山東省臨沂市法輪功學員肖玉軍、張艾梅夫婦近日遭法院重判。辯護律師指出,本案從警方搜查、扣押物品到取證程序均涉違法,檢方的指控也違反「法不溯及既往」、「思想不入罪」等基本法律原則。
2026年6月22日,沂南縣法院非法判處肖玉軍5年6個月、張艾梅4年6個月,各處罰金5萬元及4萬元。兩人已提出上訴。
案情具體經過
本案始於2025年7月22日,當天中午,肖玉軍剛幹完活正在床上休息,3名未穿警服的便衣警察,未敲門便闖入屋內。
警方未出示警官證,也未佩戴錄音錄像設備,僅將所謂「搜查證」在肖玉軍面前匆匆晃過,隨即將他強行帶走。
隨後,警察返回將張艾梅綁架並抄家,當時家中僅張艾梅一人,警察帶走物品時未讓她當場簽字或按手印,而是事後在派出所強行按手印。
之後,肖玉軍被非法關押在蒙陰縣看守所,張艾梅被關押在臨沂市看守所。
庭審辯護重點
2026年1月13日及5月13日,本案兩度在沂南縣法院非法開庭。庭審中,律師針對公訴人的指控,逐條提出無罪辯護:
- 法不溯及既往:檢方以「1997年加入法輪功」作為指控,但當時法輪功完全合法,政府還公開鼓勵民眾修煉。
- 思想不入罪: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,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,思想不能視為犯罪證據。
- 物證存在瑕疵:扣押物品數量不清,所謂宣傳單頁為陳舊品,無現實宣傳必要;且扣押物品未經過肖玉軍簽字確認。
- 指控證據不足:檢方指控「情節嚴重」,卻未能提出任何證據支持其指控。
肖玉軍也在庭上表示,2005年公安部全國調查認證的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;兩高司法解釋未通過人大,不屬於立法;國務院新聞出版署2011年50號文件明確法輪功書籍合法。
程序違法爭議
律師指出,本案線索僅來自2024年8月沂南縣公安局公茂富的舉報,檢察院即據此立案,警方隨後實施抓捕、抄家,不符合法律規定,不應作為刑事案件起訴。
律師並表示,警察搜查、扣押物品及鑑定程序都有違法情形;且兩名證人公茂富、張玉芝均未出庭作證,其中,張玉芝的證言僅為複印件,不具法律效力。
本案相關公檢法人員:
沂南法院審判長趙成新:0539-3221012
沂南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孟慶秀檢察官0539-3011918
相關參與迫害的單位人員信息如下:
沂南縣檢察院
地址: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澳柯瑪大道中段,郵編:276300
電話:0539-3011966、0539-3011929
檢察長 王洪松
起訴檢察官 劉蘭奇
起訴檢察官助理 於方文
明慧網原文鏈接:https://big5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26/7/2/山東肖玉軍、張艾梅夫婦被枉判-511899.html